代号 |
说明 |
事件或更改 |
101 |
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益。这包括不论是藉购买或馈赠方式,及透过采取步骤行使对以保证方式持有的股份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股份权益 |
102 |
不再持有上市法团最少5%的股份的权益 |
103 |
因股份取得或处置而导致你在上市法团的股份权益的百分率水平跨越某个百分率整数(例如你的权益由6.8 %
增至7.1 % - 跨越7 %) |
104 |
导致你在上市法团的股份权益的百分率水平跨越一个百分率整数的事件
(例如,上市法团的已发行股本有所改变,以致你的权益由7.1 % 下降至 6.8 % - 跨越7 %),但股份取得或处置则属例外 |
105 |
在你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的情况下,行使某项权利或期权 |
106 |
在你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的情况下,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借出该上市法团的股份 |
107 |
在你持有(或紧接在归还股份之前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的情况下,归还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借出的上市法团股份 |
108 |
如你在法团上市时,持有该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 |
109 |
如你在法团的某个类别的股份上市时,持有5%或以上该类别的股份 |
110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某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但却未有在《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396章)被废除之前,根据《证券(披露权益)条例》作出披露 |
111 |
持有1%股份的淡仓(如你同时持有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这包括透过持有衍生工具及根据证券借贷协议借入股份而建立的淡仓 |
112 |
不再持有1%股份的淡仓 (如你同时持有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 |
113 |
因股份取得或处置或其他事件而导致你在上市法团的股份权益的百分率水平跨越某个高于1%的百分率整数
(如你同时持有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 例如,你的淡仓由1.9% 增至2.1% - 跨越2% |
114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某法团的股份的淡仓(如你同时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的股份)
|
115 |
自愿披露 |
116 |
根据《证券及期货(披露权益 - 证券借贷)规则》(2002年第219号法律公告)第5(4)条作出的通知 |
117 |
其他情况 |
121 |
持有上市法团的股份权益。这包括不论是藉购买或馈赠方式,或藉供股∕发行红股,或对股份持有保证权益而取得的所有股份权益 |
122 |
不再持有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23 |
订立出售上市法团股份的合约 |
124 |
就该上市法团的股份行使某项权利或期权 |
125 |
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借出该上市法团的股份 |
126 |
归还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借出的上市法团股份
|
127 |
将由上市法团所授予的有关认购上市法团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
128 |
如你在法团上市时,持有该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29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该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30 |
如你在成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该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31 |
持有该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淡仓。这包括透过持有衍生工具及根据证券借贷协议借入股份而建立的淡仓
|
132 |
不再持有该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33 |
如你在该法团上市时,持有该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34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该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35 |
如你在成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该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36 |
其他情况 |
141 |
持有相联法团的股份权益。这包括不论是藉购买或馈赠方式,或藉供股∕发行红股,或对股份持有保证权益而取得的所有股份权益 |
142 |
不再持有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43 |
订立出售相联法团股份的合约 |
144 |
就该相联法团的股份行使某项权利或期权 |
145 |
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借出该相联法团的股份 |
146 |
归还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借出的相联法团股份 |
147 |
相联法团授予认购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及该权利的转让 |
148 |
如你在你身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上市法团上市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49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50 |
如你在成为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51 |
如你在某法团成为相联法团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
152 |
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淡仓。这包括透过持有衍生工具及根据证券借贷协议借入股份而建立的淡仓
|
153 |
不再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54 |
如你在该法团上市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55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56 |
如你在成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
157 |
其他情况 |
160 |
持有上市法团的债权证权益。这包括不论是藉购买或馈赠方式,或藉发行债权证权利∕分发债权证红利,或对债权证持有保证权益而取得的所有债权证权益 |
161 |
不再持有上市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62 |
订立出售上市法团债权证的合约 |
163 |
就该上市法团的债权证行使某项权利或期权 |
164 |
将上市法团所授予的有关认购上市法团债权证的权利加以转让 |
165 |
如你在你身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法团上市时,持有该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66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该上市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67 |
如你在成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该上市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68 |
其他情况 |
170 |
持有相联法团的债权证权益。这包括不论是藉购买或馈赠方式,或藉发行债权证权利∕分发债权证红利,或对债权证持有保证权益而取得的所有债权证权益 |
171 |
不再持有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72 |
订立出售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合约 |
173 |
就该相联法团的债权证行使某项权利或期权 |
174 |
如你在你身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上市法团上市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75 |
如你在该条例生效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76 |
如你在成为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77 |
如你在某法团成为相联法团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
178 |
其他情况 |
身分 |
201 |
实益拥有人 |
202 |
投资经理
|
203 |
对股份持有保证权益的人
|
204 |
你未满18岁的子女或配偶的权益
|
205 |
你所控制的法团的权益 |
206 |
另一人的代名人 (被动受托人除外) |
207 |
受托人 (被动受托人除外) |
208 |
保管人
|
209 |
成立酌情信托的人 |
210 |
信托的受益人 |
211 |
为取得某上市法团的权益而订立的协议的任何一方根据第317 (1)(a) 及
318条须予以披露的权益(为该协议的其他方提供现金╱贷款的控权股东) |
212 |
为取得某上市法团的权益而订立的协议的任何一方根据第317 (1)(b) 及 318条须予以披露的权益
(控权股东向该协议的另一方提供现金∕贷款)
|
213 |
与另一人共同持有的权益 |
214 |
其他情况 |
代价的性质 |
301 |
现金 |
302 |
现金以外的资产 |
303 |
交还股份或债权证权利 |
304 |
服务 |
衍生工具类别 |
401 |
以实物交收 (场内) |
402 |
以现金交收 (场内) |
403 |
以实物交收 (场外) |
404 |
以现金交收 (场外) |
405 |
以实物交收的期权 |
406 |
以现金交收的期权 |
407 |
以现金交收的期货 |
408 |
其他 |
409 |
以实物交收的期权 |
410 |
以现金交收的期权 |
411 |
其他 |
就信托而言的身分 |
501 |
信托的受托人 |
502 |
信托的受益人 |
503 |
酌情信托的成立人 |
与控制人的关系 |
601 |
控制人是你的直接控股公司 |
602 |
控制人是你的中介控股公司 |
603 |
控制人是你的最终控股公司 |
604 |
控制人是一名董事 |
605 |
控制人是一名幕后董事 |
606 |
其他 |
债权证的类别 |
701 |
可自由转让及转换成为该上市法团的股份
|
702 |
可自由转让及转换成为该上市法团以外的法团的股份 |
703 |
不可自由转让但可转换成为该上市法团的股份 |
704 |
不可自由转让但可转换成为该上市法团以外的法团的股份 |
705 |
不可自由转让及不可自由转换成为任何法团的股份 |
706 |
其他 |
707 |
可自由转让及转换成为该相联法团的股份
|
708 |
可自由转让及转换成为该相联法团以外的法团的股份 |
709 |
不可自由转让但可转换成为该相联法团的股份 |
710 |
不可自由转让但可转换成为该相联法团以外的法团的股份 |
711 |
不可自由转让及不可自由转换成为任何法团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