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大股东须披露其在上市法团的股份权益。上市法团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披露其在上市法团及该上市法团的有联系法团的股份及债权证权益。公众人士可利用以下的搜寻方法,在本网站内找到上述人士所披露的资料。根据已废除的《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396章) 所披露的资料 (即就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的期间所提交存档的通知) 备存于独立的数据库内,及可以透过按下此连结 https://www.hkexnews.hk/listedco/sdi/sdicalendar_c.asp 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