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据《主板规则》第6.15(1) 条或《GEM规则》第9.23(1) 条进行强制收购,又或根据《主板规则》第6.15(2) 条或《GEM规则》第9.23(2)条透过协议计划或资本重组方式进行私有化。 |
(2) |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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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家主板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的除牌决定。该等覆核程序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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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主板公司的证券连续停牌18个月(《主板规则》第6.01A条)或GEM公司的证券连续停牌12个月(《GEM规则》第9.14A条),联交所可取消有关公司的上市地位。联交所亦可视乎个别停牌公司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而随时刊发除牌通知,给有关停牌公司一个时间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该指定时间内复牌,联交所有权将其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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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关已停牌三个月或以上公司的状况,请参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每月报告(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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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已停牌三个月或以上公司的状况,请参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每月报告(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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