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 - 上市申请进展报告

上市申请进展(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之报告

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
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
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也包括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重新申请是指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并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联交所受理的申请。就此而言,联交所会将此类重新申请视为其原申请的延续。

新上市申请包括 (i) 首次向联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请;及 (ii) 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发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后所提交的申请,或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三个月之后提交的申请。

相关汇报年度处理的上市申请包括在相关汇报年度之前或期间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申请。截至本报告日止,上市委员会于2025年已批准14家主板及0家GEM上市申请。

2025 年处理的申请包括 82 宗按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定义见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处理的申请,其中有 11 宗是按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定义见联合声明)处理的申请。

 

GEM

    2025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1.    于2024年12月31日未处理完毕的现有申请及重新申请 0
2.    于2025年受理之新申请(1) 1
      总计: 1
申请状况
申请状况
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也包括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重新申请是指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并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联交所受理的申请。就此而言,联交所会将此类重新申请视为其原申请的延续。

新上市申请包括 (i) 首次向联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请;及 (ii) 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发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后所提交的申请,或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三个月之后提交的申请。
GEM

    (于2025年3月31日)
1.    已上市(2) 0
2.    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待上市 0
3.    处理中 1
4.    其他 (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3)、申请被拒(4)、被发回申请(4) (5)或自行撤回申请) 0
      总计: 1
处理时间
主板及GEM

于2025年3月就拟提交之新上市申请发出关于《上市规则》的指引

6

联交所发出书面回覆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10

于2025年3月就上市申请发出的首次意见函

15

联交所发出首次意见函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12

于2025年3月就上市申请发出的第二次意见函

3

联交所发出第二次意见函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15

于2025年3月就上市申请发出的聆讯文件函(6)(7)

1

联交所发出聆讯文件函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9

于2025年3月 被发出回覆不完整/重大问题函/ 有关新的重大发展意见函的上市申请(8)

12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12个月呈交上市委员会作考虑的上市申请(9)

83

1.

由上市申请受理至发出聆讯文件函之间联交所发出意见函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9)(10)

28

2.

由上市申请受理至发出聆讯文件函之间联交所以外各方(如保荐人)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10)

49

3.

由上市申请受理至发出聆讯文件函之间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10)

81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12个月的新上市公司(11)

76

由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至上市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30
(1) 于2025年3月受理之上市申请包括9家主板、0家GEM 和13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递交的上市申请。
(2) 包括1家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 1家根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上市、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3)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03 条/《GEM上市规则》第 12.07 条,递交申请表格的六个月之后,上市申请即告处理期限已过。
(4) 2025年截至3月止的没有被拒申请及被发回申请。如果申请被拒或被发回,同一申请人在之后符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后,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
(5) 因为上市申请版本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的申请。
(6) 聆讯文件函发出后,当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备妥可供聆讯的上市文件,并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后,该申请将进入聆讯阶段。
(7) 包括1份就按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处理的上市申请发出的聆讯文件函。
(8) 包括12 份回覆不完整/ 0 份重大问题函/ 0 份有关新的重大发展的意见函,一般而言,发出上述函件的原因与重大法律/监管发展/重大投诉/财务资料的重大变动/ 等待财务资讯更新(例如,包括依赖提前提交的申请)有关。
(9) 截至 2025 年 3 月31 日 止十二个月内提交至上市委员会聆讯的申请包括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根据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提出的 3 份申请,其中有 0 份申请是按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所提交。
(10) 就数据计算而言,对于在采用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之前受理的申请,联交所在紧贴聆讯前发出的最新一轮意见函将被视为聆讯文件函。
(11) 不包括根据主板《上市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房地产信托基金)及投资公司。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