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于2025年3月受理之上市申请包括9家主板、0家GEM 和13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递交的上市申请。
(2) 包括1家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 1家根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上市、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3)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03 条/《GEM上市规则》第 12.07 条,递交申请表格的六个月之后,上市申请即告处理期限已过。
(4) 2025年截至3月止的没有被拒申请及被发回申请。如果申请被拒或被发回,同一申请人在之后符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后,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
(5) 因为上市申请版本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的申请。
(6) 聆讯文件函发出后,当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备妥可供聆讯的上市文件,并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后,该申请将进入聆讯阶段。
(7) 包括1份就按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处理的上市申请发出的聆讯文件函。
(8) 包括12 份回覆不完整/ 0 份重大问题函/ 0 份有关新的重大发展的意见函,一般而言,发出上述函件的原因与重大法律/监管发展/重大投诉/财务资料的重大变动/ 等待财务资讯更新(例如,包括依赖提前提交的申请)有关。
(9) 截至 2025 年 3 月31 日 止十二个月内提交至上市委员会聆讯的申请包括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根据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提出的 3 份申请,其中有 0 份申请是按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所提交。
(10) 就数据计算而言,对于在采用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之前受理的申请,联交所在紧贴聆讯前发出的最新一轮意见函将被视为聆讯文件函。
(11) 不包括根据主板《上市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房地产信托基金)及投资公司。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