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 - 上市申请进展报告

上市申请进展(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之报告

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
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
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也包括根据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根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重新申请是指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并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就此而言,联交所会将此类重新申请视为其原申请的延续。

新上市申请包括 (i) 首次向联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请;及 (ii) 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发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后所提交的申请,或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三个月之后提交的申请。

相关汇报年度处理的上市申请包括在相关汇报年度之前或期间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申请。截至本报告日止,上市委员会于2024年已批准66家主板及3家GEM上市申请。
主板

    2024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1.    于2023年12月29日未处理完毕的现有申请及重新申请 71
2.    2024年接受之新申请(1) 123
      总计: 194
申请状况
申请状况
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也包括根据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根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重新申请是指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并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就此而言,联交所会将此类重新申请视为其原申请的延续。

新上市申请包括 (i) 首次向联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请;及 (ii) 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发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后所提交的申请,或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三个月之后提交的申请。
主板

    (于2024年11月29日)
1.    已上市(2) 58
2.    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待上市 15
3.    处理中 75
4.    其他 (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3)、申请被拒(4)、被发回申请(4) (5)或自行撤回申请) 46
      总计: 194
处理时间
主板及GEM

于2024年11就新上市申请发出的首次意见函

5

联交所发出首次意见函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12

于2024年11月就上市申请发出的所有意见函

13

联交所发出意见函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13

于2024年11月就拟提交之新上市申请发出关于《上市规则》的指引

10

联交所发出书面回覆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10

截至2024年11月29日止12个月呈交上市委员会作考虑的上市申请

77

1.

由提交申请至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期间联交所发出意见函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33

2.

由提交申请至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期间联交所以外各方(如保荐人)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95

3.

由提交申请至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132

截至2024年11月29日止12个月的新上市公司(6)

75

由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至上市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37
(1) 于2024年11月接受之上市申请包括10家主板、0家GEM 和4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递交的上市申请。
(2) 包括0家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 1家根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上市、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3)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03 条/《GEM上市规则》第 12.07 条,递交申请表格的六个月之后,上市申请即告处理期限已过。
(4) 2024年截至11月止的没有被拒申请及被发回申请。如果申请被拒或被发回,同一申请人在之后符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后,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
(5) 因为上市申请版本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的申请。
(6) 不包括根据主板《上市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房地产信托基金)及投资公司。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